王永灵律师亲办案例
北京限购政策出台导致购买人丧失购房资格,判决返还定金案例
来源:王永灵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9-01
浏览量:639

案情介绍:

2017315日,陈女士与张某约定购买其名下的商业用途房产,向张某支付购房定金20万元整。2017326日,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分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、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》,该公告指出,个人购买商业、办公类项目楼房需要“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”,且得有五年社保或五年纳税。而本案中的陈女士名下已有一套住房,不符合购房资格。陈女士提出要解除合同,而张某却提出要让陈女士的丈夫来购买。为此,双方发生争议,陈女士委托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王永灵律师作为其代理人,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。

王律师代写了起诉书,列张某为被告,列中介公司为第三人。诉讼请求为:1、请求解除原告陈女士与被告及第三人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2、请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整。

庭审期间,被告认为是由于原告的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,不同意返还定金。其次,认为原告的丈夫有资格购买,应判决让其丈夫购买该房屋。另外,被告提出房屋跌价,导致其有20万左右的经济损失。

王律师的代理意见为:1、双方合同的解除是由于政府出台限购政策导致,并非是原告不同意购买房屋。原告名下已经有一套住房(提交了房产证原件),没有再购买商住房的资格。2、原告的丈夫没有在合同上签字,不属于本案的当事人。合同具有相对性,不应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来承担责任。3、被告的房屋跌价,是由于限购政策导致的,而不是原告导致的。

法院判决:

本院认为:本案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,其一是限购政策对于本案交易的影响和处理原则,其二是限购政策影响交易后是否应由原告的丈夫替代履行。

其一,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,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,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,除合同另有约定外,应予支持。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。

其二,虽然原告的丈夫与原告在法律上属于财产对外共有的状态,但不能排除原告以个人财产购房的可能性,因此不宜简单以二人共有财产为由认定必然要由其丈夫替代履行。同时,替代履行应以三方达成一致意见为前提,而本案中仅被告一方主张该方案,原告则表示拒绝,不宜认定由其丈夫替代履行。另外,其丈夫并非合同的当事人,法律无权强制要求合同以外的人履行合同义务,因此无法认定由其丈夫替代履行。

判决如下:1、解除三方之间的合同。2、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二十万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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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永灵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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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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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w0120*******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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