丁女士与常先生于2006年结婚。2016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。二人离婚后,丁女士发现男方常先生很快就与其他女子结婚,并在两个月后生育一女。丁女士委托北京市雄志绿色事务所王永灵律师起诉男方,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8万元整。
民 事 起 诉 状
原告:丁某,女,汉族, X年X 月X 日出生,住址:
联系电话:
被告:常某,男,汉族,X年X月X日出生,住址
联系电话:
案由: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
诉讼请求:
1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。
2、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告和被告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。于X年X月X日订立了离婚协议,并在X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。离婚之后,原告得知被告在我们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其他女子同居,致使该女子已怀孕,并生育一女孩。
综上,原告认为被告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,导致原告与被告离婚。被告的行为是对婚姻和家庭的背叛,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,原告为此失眠、焦虑,甚至抑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的相关规定,原告特提起诉讼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8万元整。
此致
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孕有一子,对婚姻有严重的过错,原告主张对其造成精神损害,具备合理之处,基于公平原则及保护妇女权益原则,酌定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万元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