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永灵律师亲办案例
公司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
来源:王永灵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03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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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于:  车某(弃权股东)为某某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目标公司”)的合法股东之一,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。  李某(股权出让方)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。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。  ××××年×月×日,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,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,李某(股权出让方)向汪某(股权受让方)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3.1%的股份。  车某(弃权股东)在此声明:  1.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和《某某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章程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。  2.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。  3.本公司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《某某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公司章程》进行相应修改。 车某(弃权股东):(签字)     年  月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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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王永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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